云商市〔2009〕1号
各州市商务局: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统一编码、制作和换发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6号)要求,商务部制定了生猪定点屠宰代码编码规则,设计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式样,现将我省生猪定点屠宰有关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统一编码相关管理工作。各州市商务局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本地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及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并按照规定的式样制作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二、尽快完成有关换证工作。州市商务局要督促各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逐一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每厂(场)“一证一牌”要求换发新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收回原证牌并销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州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过程中,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换证工作务必在1月20日前结束。 三、认真做好基本信息汇总报送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换证工作中要及时收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信息,认真填写基本信息汇总表。汇总表(含电子版)应于2009年1月20日前报送至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生猪定点屠宰编码规则、证书和标志牌式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基本信息汇总表请在省商务厅网站(公告通知栏)本通知所含附件下载。
联系人:李家顺 电 话:0871—3210092, 传 真:3121298 电子邮箱:shichangchu81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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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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