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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商务部关于保护网上商业数据的指导意见》意见的通知
2009-05-20 08:47  文章来源: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云南省各相关企业、专家、从业者: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在线支付、电子社区等网上商业活动开展活跃。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公司(或个人)在开展网上商业活动时会产生诸如产品数据。研发数据、交易数据、市场数据、财务数据等大量商业数据,这些数据以数字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形成网上商业数据。
    目前,我国还缺乏相应措施以规范网上商业数据的采集、使用、传输,知识产权受侵犯、商业秘密被泄露、个人隐私遭侵害等现象屡有发生,已经影响到网上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
    为指导网上商业数据的规范采集、传输和使用,保护网上商业数据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商务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要求,组织起草了《关于保护网上商业数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指导意见》,对网上商业数据的定义与范围进行了界定;提出了保护网上商业数据应当遵循的原则;并对收集、整理、使用、维护网上商业数据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现就商务部《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我省相关企业、专家和从业者的意见。这些意见既可以针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可以就如何切实保护网上商业数据提出措施建议。请与2009年5月28日前书面、电邮反馈意见至省商务厅信息化处。
    联系人:葛昶 
    电话:0871-3210080
    传真:0871-3210091    邮箱:gechang@bofcom.gov.cn

   

附件:

商务部关于保护网上商业数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网上商业数据的保护,规范网上交易行为,警惕与防范网上交易风险,促进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网上商业数据是指用于电子商务活动、以数字格式存在于互联网的商业信息,如企业财务与经营决策信息、客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网上商业数据的收集、整理、传输、使用和维护等活动。
    二、保护网上商业数据应当遵循的原则
    涉及网上商业数据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守信、合理谨慎的原则。
    三、网上商业数据的收集和整理
    (一)在收集网上商业数据时,收集人应告知数据提供人以下内容:
    1、收集人的真实身份;
    2、收集数据的目的和用途;
    3、潜在的数据分享者,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参与数据交易的第三方;
    4、不提供数据可能产生的后果;
    5、收集人保证所收集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
    6、数据提供人的权利和义务;
    7、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二)数据提供人有权决定是否提供数据以及提供数据的范围,有权要求收集人更正或删除已提供的数据。
    (三)收集人不得任意修改或歪曲收集到的数据。
    (四)网上商业数据的收集不得采用盗窃、欺诈、胁迫、非法访问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
    四、网上商业数据的使用和维护
    (一)网上商业数据的使用应符合数据提供人认可的使用目的、范围和用途。未经数据提供人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二)未经数据提供人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的数据公开或告知第三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转让网上商业数据应当征得数据提供人的同意。
    (四)因业务或管理需要需向境外转移网上商业数据的,应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各项规定。
    (五)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对其合法取得的网上商业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可将结果用于科研、商业等活动。统计分析人对经统计分析产生的数据享有合法权益。
    (六)提供网上商业数据传输、存储、备份等相关服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和要求,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网络系统,保证网上商业数据的完整、安全。
    (七)任何人不得实施下列破坏网上商业数据的行为:
    1、窃取网上商业数据;
    2、恶意篡改网上商业数据;
    3、冒充合法用户发送假冒商业信息;
    4、攻击网上商业数据系统;
    5、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6、其他破坏网上商业数据的不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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