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发展,根据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关于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等46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复函》(商贸函[2006]110号)和云南省商务厅《关于正式启动我省13个州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云商贸[2006]118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商务局是国家商务部委托办理的全国第三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负责曲靖市辖区内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从2006年12月15日起,凡我市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应向我局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不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 受理备案登记程序 (一)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可直接登录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点击网上政务大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备案登记。企业要准确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提交,所属省市请选择“云南省”,备案登记机关请选择“曲靖市商务局”。 (二)企业需向我局提交如下备案登记纸质资料: 1、《登记表》(企业网上填写、提交后打印、需记下系统编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 8、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四条 办理时限 我局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合格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签发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 第五条 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领取《登记表》后,务必在30日内到昆明海关、云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外汇管理局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到上述部门申办手续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六条 变更事项 《登记表》内任何内容发生变化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我局申请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变更登记手续需提交如下纸质资料: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原《登记表》或《资格证书》;4、证明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我局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申请变更的书面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并签发新的《登记表》。 变更后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昆明海关、云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变更后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七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第九条 2006年12月15日前,经省商务厅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的进出口企业,如需办理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内容变更或注销的,还需到省商务厅办理相关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为方便企业,可将所需材料报到我局,由我局转报省商务厅) 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受理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144号(新世纪大楼14-9号),电话:0874-8969265,受理业务办公室:对外贸易管理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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